新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9月1日正式實施(圖文)
市環保局和市發改委、經信委、城鄉建委、交委、規劃局的相關同志、及區縣環保局與相關部門的同志共400余人參加了電視電話會。市環保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溫汝俊會上要求,要充分理解中央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改革大背景下,修改出臺《環評法》的重要意義,《環評法》自2003年 實施以來,為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銜接不夠等問題。溫汝俊強調,要認真貫徹實施好新修改《環評法》,一 是要深入學習理解,二是要結合實際貫徹,做好違規項目清理整頓,發揮好戰略規劃環評作用,做好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以此為契機,進一步促進生態文明建 設和落實綠色發展理念。
未批先建將處總投資額1%至5%的罰款
新修改《環評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 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 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按照修改前的環評法,未批先建的企業受到的處罰只有停止施工、補做環評、接受處罰,最多處罰20萬 元。這容易出現違法企業成本低、守法企業成本高的情況。修改后,處罰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設項目都依照一個處罰區間,而是要根據具體的建設項目情 況,以此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處罰力度。此外,除了被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之外還可能被責令恢復原狀。這對于已開工的建設項目而言,可能因為違 法行為產生巨大經濟損失。同時,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化了監督執法的屬地化原則,避免了環保部門對于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無執法權的尷尬。
此外,加大了對規劃編制部門的違法處罰力度,規定“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
新修改《環評法》規定,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將環評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同時進行,但仍須在開工前完成。同時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此外,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
通過這些修改,進一步體現了環評審批簡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的改革思路,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制作用。對市場主體而言,減少了審批流程和時間,降低了企業的時間財務成本,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

新修改《環評法》增加一款,“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同時要求“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這一修改,體現出規劃和項目之間的有效互動,將增強規劃環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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